一、受理条件
对持有本省户籍,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家庭,给予最低生活保障。
二、申请流程
申请最低生活保障,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,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,以家庭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。
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的(以下简称“人户分离”),可以向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;但是居住在省外的除外。
家庭成员行动不便、读写困难的,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。
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,应当提交以下资料:
(一)《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》;
(二)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、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,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,可以提供户口簿、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、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;
(三)前款所述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《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》上签字、按捺指纹的,应当提供《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》。
三、审批流程
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公示、家庭经济状况评估、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,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,并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。
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,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,确定保障金额,发放《最低生活保障证》;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,不予同意,并在作出确认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同意告知书。
四、救助标准
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为935元;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为715元。(最高标准)
五、材料提交要求:真实有效。
六、办理时限:18个工作日。
七、收费标准:无。
八、办理时间:法定工作日上午8:30-12:00、下午14:30-17:30。
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:
岑阳镇 0793-5742810
葛源镇 0793-5677001
龙门畈乡 0793-5702004
姚家乡 0793-5762125
司铺乡 0793-5733001
莲荷乡 0793-5799755
青板乡 0793-5652082
港边乡 0793-5692016
兴安街道办事处 0793-5794528
新篁办事处 0793-5662169
政策咨询电话:0793-5789797
投诉电话:0793-5782754